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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留学:浅析美国“415协议”

2014-06-15 17:04:42来源: 网络

下面就是新东方在线留学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浅析美国“415协议”的相关信息,接下来赶快跟随新东方在线小编去了解一下吧!

  它起源于1999年,是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就学校所录取新生的回复期限所做出的规定:《关于研究生院学者、研究人员、新生和助理的决议》。由于该决议以每年的4月15日作为接受或拒绝录取的最终期限,因此常被简称为“415协议”。

  1)适用对象:

  研究生项目的带奖学金的录取结果,本科录取和研究生普通无奖AD不受此限制;

  2)执行对象:

  美国的部分学校(schoollist详见http://www.cgsnet.org/portals/0/pdf/CGS_Resolution.pdf)

  3)主要内容:

  对于4月15日之前收到的带有奖学金的录取决定,如果学生选择接受,必须在4月15日之前做出承诺,否则将被视为放弃。当然,在这之前,学生没有义务提前答复。如果学校强制要求提前答复,则违反协议。如果学生在4月15日之前已答应入学,其后又想撤销决定,应该在4月15日之前书面进行申请并得到学校同意,方可接受其他学校的录取。4月15日之后,在没有原学校允许的情况下,学生不能擅自接受其他学校的录取,否则原学校有权通知所有遵循4­15协议的大学都拒绝你入学。

  4)制约目的:

 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,如果所录取的学生在开学前很短的时间内才通知校方无法按时就读,将会给学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极大的不便,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申请者可能具有的入学机会。可以说,该协议是美国人重视信用的一个表现。

  5)执行力度:

  415是协议,没有法律效力,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弹性空间。不同的学校、院系在不同的时间内政策可能不同,对于违反该协议的行为也有不同的处理态度。学校可能不予追究,也有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出国。此外,即便有些学校加入了该协议,也可以通过与学校的协商对做出决定的日期进行更改。

  6)额外建议:

  对于申请者来说,要时刻谨记自己代表了一名国际学生,特别是中国学生的形象。学校不合理的规定应该据理力争,而自己留学决定的选择也应该及时与学校进行友好的商讨,避免双方的损失。此外,在拒绝学校后,建议把收到的录取资料(包括I-20表格)寄回。

以上就是新东方在线留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浅析美国“415协议”的相关信息,希望本留学资讯对大家的留学前期准备、申请和生活有所帮助。更多留学资讯、考试信息,尽在新东方在线留学频道。


本文关键字: 美国留学 415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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